原告张福顺诉被告李春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09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61号
原告:张福顺,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丁庄办事处洪山庙5组4号。
被告:李春荣,男,汉族,53岁,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丁庄办事处洪山庙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顺诉被告李春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顺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第2页
第1页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