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1号
原告薛昌亮,男,出生于1990年7月31日。
被告王凯,男,出生于1970年1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昌亮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昌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跃辉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