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张辉霞,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张凯岭,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
被郑州瑞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凯岭。
原告张辉霞起诉被告张凯岭、郑州瑞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辉霞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辉霞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辉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李荷慕承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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