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志强诉被告刘红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07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一民园初字第72号
原告:黄志强,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老吴营村7组。
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红敏,女,汉族,1981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老吴营村7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强诉被告刘红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第2页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