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07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83年10月8日。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3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跃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