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一民园初字第335号
原告:徐敏,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前进路44号。
委托代理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浩,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6号付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诉被告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敏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敏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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