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0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63号

原告郝某某,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允峰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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