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民民执字第164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赵某某,女,198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孙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所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78525.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