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朱某某,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