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杰与被告张春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57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张杰,男。

被告张春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张春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张杰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