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朱明珍,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铮,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航空路支行。
原告朱明珍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航空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朱明珍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明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明珍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