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卫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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