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发宝与被告叶兆建、周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5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周发宝,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兆建,男,成年,汉族。

被告周钊,男,成年,汉族。

原告周发宝与被告叶兆建、周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发宝于2014年12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发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周发宝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