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4号
原告郭少兵,男,1971年5月8日生。
被告吕战闯,男,29岁。
原告郭少兵诉被告吕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少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原告郭少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
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