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1号
原告牟杰伟,男,1976年6月17日生。
被告程共起,男,54岁。
原告牟杰伟诉被告程共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牟杰伟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牟杰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给原告牟杰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