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69号
原告郑振远,男,1976年10月25日生。
被告宋守卫,男,25岁。
原告郑振远诉被告宋守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振远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振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退还给原告郑振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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