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心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10:34:50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354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心合,男,1924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6月2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心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心合及其辩护人张建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间,滑县高平镇大庙村的被告人翟心合在其自己院内堂一片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850棵,用于平时自家食用该植物的叶子。2013年5月21日,高平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时发现翟心合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850株,并将该罂粟全部铲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心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心合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翟心合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心合违法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且已超过500株,核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翟心合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心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贾 佳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