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冯素梅,女,1956年10月25日生。
被告张楠,男,1990年7月25日生。
原告冯素梅诉被告张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素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冯素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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