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张纪强,男,1968年2月14日生。
原告张善珍,男,1956年12月19日生。
被告张红文,男,1972年10月30日生。
被告李新尚,男,43岁。
原告张纪强、张善珍诉被告张红文、李新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振远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纪强、张善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给原告张纪强、张善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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