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焦振海,职务经理。
被告钞会华,男,1976年9月8日生。
被告刘娥,女,1974年1月18日生。
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钞会华、刘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丽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郭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攀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