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李伟伟,男。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海兵,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伟诉被告高海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伟负担。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师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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