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涛与崔秀莲、张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6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张松涛,男。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秀莲,女。
被告张庆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涛诉被告崔秀莲、张庆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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