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景与马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6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二初字第564号

原告王爱景,女。

被告马瑞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景诉被告马瑞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爱景负担。

审 判 长  于风卫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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