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5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55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景某某愿意承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师丽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