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军与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4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159号
原告包国军,男。
被告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鹏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国军诉被告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连锁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国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国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国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国军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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