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剡水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耿彪,该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金合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金合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风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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