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金合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4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剡水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耿彪,该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金合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金合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风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