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王新辉,男,汉族,1990年4月1日生。
被告王聪利,男,汉族,1987年6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辉诉被告王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且全部偿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新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辉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