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合印与吴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2号

原告赵合印,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新立,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印诉被告吴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合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合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合印承担。

审 判 长  崔 浩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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