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与陈某某、申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402-1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生。

被告申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申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攀峰

陪审员  郜 杰

陪审员  乔梦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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