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太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营,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占红,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占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攀峰
人民陪审员 郜 杰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