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76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冯某某,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