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栗海渊,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栗海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新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