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52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