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米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生。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米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生。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