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营与胡黎明、李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4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62号

原告徐军营,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胡黎明,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怀军,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

原告徐军营诉被告胡黎明、李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军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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