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62号
原告徐军营,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胡黎明,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怀军,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
原告徐军营诉被告胡黎明、李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军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