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371号
原告安炎欣,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韶亮,男,该镇镇长。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炎欣诉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炎欣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炎欣以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炎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炎欣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