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2号
原告冯英豪,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振民,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甄玉超,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世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豪杰,男,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英豪诉被告甄玉超、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因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已赔偿,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英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