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9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99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常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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