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丽娜与王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7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14-1号
原告雷丽娜,女,1977年5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腾、睢雪亮(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红,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东强、赵旭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丽娜诉被告王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丽娜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丽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丽娜撤回起诉。
诉讼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雷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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