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7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361号
原告郭某某,男,1936年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志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53年5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已领取到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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