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贵轻工机械厂。
负责人金贵,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强,系该公司市场开发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刚,系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贵轻工机械厂诉被告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贵轻工机械厂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贵轻工机械厂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贵轻工机械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3171元,减半收取1585.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贵轻工机械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