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8:36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3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上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据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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