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5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9年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76年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52年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以被申请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予配合鉴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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