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88号
原告沈其安,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冯艳军,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其安与被告冯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其安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其安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其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沈其安负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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