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4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30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马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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