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87号
原告:贺某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3月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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