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4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48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力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