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保贤、郑思海与被告崔银川、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3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王保贤,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郑思海,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崔银川,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
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王保贤、郑思海与被告崔银川、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保贤、郑思海于2015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贤、郑思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保贤、郑思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保贤、郑思海承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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