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效礼与被告刘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3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33号
原告殷效礼。
被告刘静。
原告殷效礼与被告刘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的姓名有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效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任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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