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99号
原告陈某某(又名陈交),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2014年9月2日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至2015年1月8日该案立案时不满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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